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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索引号 : 011337442/2022-1054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处罚事项

首违免罚的情形

首违免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初次违法”指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相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处罚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

2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的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初次违法”指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相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

3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初次违法”指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相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

4

从事机动车维维修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初次违法”指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相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

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初次违法”指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相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以下两项需至少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下子项需同时满足):

1、主动供述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承诺不再违法;

2、未造成乘客或货主投诉及服务质量事件;

3、未造成群体性事件及涉稳事件;

4、未造成其他重大影响。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检举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人违法事实无关的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处罚条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警提示、行政回访

2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以下两项需至少满足一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下需同时满足):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违法;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取得效果;

3、主动清理污染,并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4、未造成其他重大影响。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检举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人违法事实无关的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减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以下两项需至少满足一项。

(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以下子项需至少满足一项):

1、主动做好其他违法行为相对人或证人的说服工作,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帮助;

2、提供重要线索,对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提供有效帮助。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可认定违法行为较轻:

1、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违法的对象;

2、未发生事故;

3、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未造成其他重大影响。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2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以下两项需至少满足一项。

(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以下子项需至少满足一项):

1、主动做好其他违法行为相对人或证人的说服工作,对案件查处提供重要帮助;

2、提供重要线索,对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提供有效帮助。

(二)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可认定违法行为较轻:

1、一年(自然年)内首次查处违法的对象;

2、未发生事故;

3、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未造成其他重大影响。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行政处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货运车辆行驶公路,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不足1000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预警提示、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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