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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42/2021-11359 文       号 : 鄂交发〔2021〕72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质监局、厅造价站,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程序

(一)初步设计报批程序

1.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选择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工可或核准批复,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按规定编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上报审批。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符合性审核后,上报交通运输部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审查。代部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确定。省交通运输厅对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初步设计咨询审查意见无异议后,向交通运输部出具确认意见。交通运输部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确认意见和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咨询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3.经营性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招标确定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咨询审查。

4.政府收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

5.政府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报批程序

1.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选择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批准或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

2.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初步设计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初步设计阶段依法招标确定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单位。交通运输部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招标确定公路行业甲级和相应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咨询审查。

(三)施工许可程序

1.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厅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许可。

3.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许可。跨市州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向负责招商引资的市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许可。

(四)项目交工验收备案程序

1.达到项目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等,报厅质量监督机构。

2.厅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相关报告材料,并委托甲级公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3.项目法人在厅质量监督机构出具正式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后,按规定组织项目交工验收。

4.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

(五)竣工验收程序

1.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验收。属于交通运输部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组织验收。

2.省交通运输厅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3.竣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通知厅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4.厅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5.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通过竣工验收后,省交通运输厅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审查审批事项和要求

(一)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事项和要求

1.代厅咨询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对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内容和深度进行咨询审查,提出咨询审查意见(含概算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修编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代厅咨询审查单位对修编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逐条核查咨询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出具正式的咨询审查报告。

2.省交通运输厅核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是否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鄂交建〔2011〕29号)等要求。

3.厅造价站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

(责任处室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综合交通处,省公路局(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厅造价站,代厅咨询审查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二)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审查审批事项和要求

代厅咨询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对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进行咨询审查,提出咨询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修编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代厅咨询审查单位对修编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逐条核查咨询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出具正式的咨询审查报告。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代厅咨询审查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三)施工许可审查事项和要求

1.项目已列入省交通运输厅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认可。

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拆迁基本完成。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得到批准的,可许可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6.厅质量监督机构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已落实到位,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审计办、安全监督处、建设市场处,厅质监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四)交工验收备案审查事项和要求

1.项目交工验收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已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完成项目建设,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需要;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且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了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厅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确需分段交工验收的,拟交工路段必须达到上述条件,方可进行交工验收。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质监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项目法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已完工程与设计不相符,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2)项目法人应委托甲级公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报厅质量监督机构。

(3)项目法人应委托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检测资质或交通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交通安全设施质量进行专项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检测和验收必须包括中间分隔带绿化工程的防眩功能(树木的高度和密度)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专项验收时应邀请相应的公安交管和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代表参加。

(4)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房建工程(主要包括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超限检测站等)、消防工程(隧道和房建)、连接线工程等进行验收或备案,对机电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其中,应详细说明是否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建设,功能和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停车场、公共厕所等是否按要求建设到位;房建、消防等需要具备相关专业检测资质或从业条件的机构检测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的要求进行消防查验。厅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核验时,应包含上述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内容,并在工程质量核验意见中载明相应核查情况。

(5)各项检测和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进行闭合管理,逐项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到位。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质监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3.厅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报告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委托甲级公路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报告。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情况、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验证性检测结果,是否能够交工验收和投入试运营的结论等。交工验收后,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核验意见。

(责任单位:厅质监局)

4.项目法人交工验收合格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备案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交工验收报告和交工验收证书;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含中间分隔带绿化防眩内容);房建工程专项检测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隧道和房建工程消防备案凭证;机电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交工验收会上提出的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质监局,市州交通运输局)

(五)竣工验收审查事项和要求

1.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交工验收提出的和试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办认定;竣工文件已按规定完成归档,并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交通运输部或省档案部门专项验收;环保、水保、消防、机电、房建等单项验收合格或备案同意,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厅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复测,工程质量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办公室、审计办,厅质监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交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档案、环保、水保、消防、机电、房建等单项验收或备案意见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交工验收提出的和试运营期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整改的专项报告(含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责任处室及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质监局,市州交通运输局)

3.厅质量监督机构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交工验收提出的和试运营期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责任单位:厅质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建设的理念,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责任和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要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合同管理,保证建设各阶段的工作质量。

(二)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和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要落实责任分工,依法履职尽责,强化协同联动,提高监管实效。要注重源头管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压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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