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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6-05-20

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njtyak@163.com。

2.通过电话反馈意见:0715-813696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9日。

附件:《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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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

挂牌督办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责任有效落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化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19号)、《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9〕1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鄂交发〔202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及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市局以警示通报、提示函等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全行业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和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局针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单位、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市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单位,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督促与告诫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局督促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单位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针对其暴露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集中整治。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不替代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视情向全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安全生产领域较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险情的;

(三)短期内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发现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且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应包含事故或问题的基本情况、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某一地区发生影响恶劣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市局将向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并可视情抄送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起草;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由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牵头负责。文件按程序报批后,以市局名义统一印发。局安委办每半年向全市通报一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对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单位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

(三)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组织不力、排查不深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

(四)在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节假日提级管控及日常监管中,存在责任未落实、管理松懈、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或对各类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本条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其界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局安委办或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可提出约谈建议,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安委办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

约谈由局领导或由其授权的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承办,局安委办参与。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内容应涵盖基本情况、原因剖析、教训总结、整改措施等方面。

第十一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局方面说明约谈背景与目的,通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和说明;

(三)市局方面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单位就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约谈会议。约谈情况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约谈后,由承办的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形成约谈纪要,局安委办按程序发送至被约谈单位,并抄送参与约谈的其他单位。必要时,可抄送被约谈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局安委办,由局安委办分送相关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实施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上级部门交办,并要求牵头督促整改的事项;(二)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三)因事故或险情引发较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艰巨、难度较大的;(四)发生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需重点督促整改的;(五)在省级、市级督导检查、指导帮扶中发现,或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自报、群众举报并经现场核查评估,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整改的;(六)其他有必要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局及时启动挂牌督办程序,被挂牌督办单位承担督办事项的落实责任。

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挂牌督办事项的提出与核销工作,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安委办统一印发挂牌督办通知及核销通知。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载明督办事项、整改要求、完成时限、挂牌周期等内容。挂牌督办的相关情况原则上应在市局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后30日内,制定并完善整改方案,报送局安委办,由局安委办分送至相关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整改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具体措施、时间节点等。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每月至少报送一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问题销号。

第十八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局安委办,正式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九条  局安委办收到核销申请后,分送至相关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形成核销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同意核销的,由局安委办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被挂牌督办单位继续整改。

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报局安委办,由局安委办分送至相关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发生的事故或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问题,若已按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上级部门进行约谈或挂牌督办的,市局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但应做好配合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局可根据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的实际情况,对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事故的统计口径为:道路运输事故按车籍地统计,水上交通事故按船籍港统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作业事故按事发地统计。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