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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6-04-30


为了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落实省、市人大立法计划,我局起草了《咸宁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421736488@qq.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5月30日。

附件:咸宁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咸宁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快武汉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推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共交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武汉都市圈,包括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等九个城市。

本条例所称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是指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利用公共汽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城市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等,为公众出行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争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协作,秉承“九城就是一城”理念,推动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促进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都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落实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确定的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线路审批、运营监管、协同执法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根据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都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的规划编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都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电动公共汽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同。

鼓励客运班线客运站与公共交通站点、场站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共交通站点向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鼓励既有客运班线客运站升级改造,并向公共汽车开放共享。

第七条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开通方案,包含经营者、运营车辆类型、线路走向、站点设置、开收班时间、发车频次、票价及补贴、场站使用、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内容。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开通应当考虑与铁路、机场、码头的一体化换乘与衔接。

第八条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市际公共汽车线路途经本市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途经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或者变更线路、站点、开收班时间、发车频次。确需停运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延伸、市际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服务能力,推动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和城际铁路的线路延伸至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与途经地城市协同开展建设、运营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财政保障水平、企业运营成本、服务内容、交通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票制票价,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都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数据开放、互联互通,推进都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都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机制,落实首办责任制,高效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开通的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补贴资金,按照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都市圈相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

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制度措施,细化落实本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促进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协同武汉都市圈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工作开展监督。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