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6年一季度咸宁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加速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达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行业发展安全基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现将2026年第一季度3起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朱某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6日09时59分,咸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咸宁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路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某某驾驶鄂LD**58小型普通客车载有两名女性乘客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经调查查明,2025年12月26日09时33分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下单,从新东方大酒店到咸宁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朱某某按滴滴网络约车平台提供计费方式收取运输费用12.0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系初次被查处。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54项:“初次被查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证据采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滴滴出行平台订单记录、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及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处理结果:当事人朱某某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系初次被查处,依据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缴纳全部罚款,截至目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件,其查处过程体现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与精准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事实认定清晰,依托滴滴平台订单记录等电子证据,精准锁定违法事实,展现了电子数据在交通运输执法中的有效运用;二是裁量尺度得当,依据当事人初次被查处的情节,严格适用自由裁量基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维护了执法的严肃性;三是执法程序规范,从现场检查到证据收集、从告知到决定,全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等“三项制度”要求,程序正当、过程透明,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2:咸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周某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4日16时6分,咸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咸宁高铁北站路段开展道路运输专项检查时,查获驾驶员周某某驾驶鄂LF**18小型轿车搭载乘客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案件。经调查查明,该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未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乘客通过曹操出行平台下单,行程为楚湘源石锅鱼(城市印象店)至咸宁北站,周某某按平台计价收取车费14.97元。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54项:“初次被查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证据采信: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曹操出行平台订单记录、支付凭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处理结果:当事人周某某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缴纳全部罚款,截至目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证据收集全面。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固定驾驶员手机接单信息、个人流水等电子数据,及时提取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等书证,结合现场检查笔录与后续询问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客观还原了当事人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操作过程规范、记录内容详实,为后续处罚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处罚裁量统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执法部门严格依据《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维护了法律权威,做到了类案同罚。
(三)程序履行规范。自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权利至送达法律文书,各环节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当事人对处罚依据明确知悉,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主动申请即时作出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获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同。
(四)坚持源头治理。咸宁市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采取惩教结合、重在治理的监管模式。加强对相关网约车平台的约谈警示和依法打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车辆和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规范派单行为,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3:通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8日15时07分,通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大广高速交警、燕厦乡派出所在大广高速燕厦服务区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山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晋MRxxxx黄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形迹可疑。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内装载烟花爆竹约四五百件,整车货物堆放密集,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气味刺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查,驾驶员王某某于当日上午8时许通过微信联系货主,受其指派前往江西省上栗县装载烟花爆竹,货物来源为萍乡市吉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仓库,目的地为安徽省阜阳市。该趟运输费用为6000元人民币,运费到达后支付。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类型为普通货运车辆,未配备押运员,未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完全不具备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法定条件和安全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查明,山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普通货运车辆晋MRxxxx运输烟花爆竹,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第15项“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通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2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已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结案。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普通货运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案件。驾驶员在明知所载货物为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反映出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安全底线的漠视。托运人通过微信联系运输,未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也未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暴露出当前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源头失管等问题。
烟花爆竹运输如同“流动的炸药库”,一旦发生碰撞、侧翻或高温暴晒,极易引发剧烈爆炸,威胁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向社会释放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烈信号。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强化源头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斩断非法运输链条,切实筑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