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咸宁市“两客一危”车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提升我市“两客一危”车辆精准监管水平。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咸宁市“两客一危”车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njtyak@163.com。
2.通过电话反馈意见:0715-813696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
附件:咸宁市“两客一危”车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4日
咸宁市“两客一危”车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及《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提升我市“两客一危”车辆精准监管水平,增强行业安全治理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级分类规则
省级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对“两客一危”车辆开展一次安全码赋码工作,指标包括运营资质、使用年限、安全风险评估、车辆报停管理、连续驾驶时长、行驶速度、轨迹完整率、动态监控上线情况、客车合规运营情况、电子运单使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依托省级赋码结果,建立我市车辆与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结果按风险由低到高,分为绿码、黄码、红码三个等级。总计扣分小于等于10分的赋绿码,大于10分且小于等于40分的赋黄码,大于40分的赋红码。依据企业本年度被纳入“月度重点监管企业通报”的次数,每年评价一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两客一危”车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通报,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监管责任。
(二)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梳理“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模块车辆赋码信息,评定月度重点监管企业;协调处置异议申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各地执法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咸安区“两客一危”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督促落实违规车辆整改要求。
(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运行的“两客一危”车辆的具体监管工作;受理企业申诉并核实反馈;对红黄码车辆及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收集、归纳并报送监管整改情况。
(五)“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及时关注赋码结果,对异议情况按程序申诉;落实整改要求。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安全码核查与申诉机制
每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模块查询属地车辆赋码情况,并将结果分发至各县市区相关企业。
企业对赋码结果有异议的,在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申诉及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统一向省厅反馈核实。经核实确需修正的,由省厅调整后同步更新。
(二)红黄码车辆分级分类监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车辆赋码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红码车辆: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被赋红码的车辆,依法依规禁止其从事运输经营行为,并抄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因道路运输证或所属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被赋红码的车辆,应当依法依规禁止其从事运输经营行为直至完成整改;对因其他情形被赋红码的车辆,应当全量开展运行监测,加大检查频次,但不得随意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
对黄码车辆,加大运行监测力度,指导所属企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及时改正不安全驾驶行为;车辆运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督管理,适当加大检查频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绿码车辆,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强化守信激励。
(三)重点监管企业认定与月度通报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每月根据赋码情况,梳理连续两个赋码周期内红码车辆占比超过企业车辆数10%,或者红码、黄码车辆合计占比超过企业车辆数20%的“两客一危”企业,认定为月度重点监管企业,明确企业名单、突出问题及监管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将《咸宁市“两客一危”重点监管企业月度通报》,印发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对通报的重点监管企业,通过行政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严肃认真整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或专家指导服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
四、年度评价与行政检查频次衔接
(一)年度评价分级
每年12月,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企业本年度被纳入 “月度重点监管企业通报”的次数,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定级:
A级(低风险):全年未被纳入通报;
B级(一般风险):被纳入通报1-2次;
C级(较高风险):被纳入通报3-5次;
D级(高风险):被纳入通报6次及以上。
(二)入企行政检查频次确定
各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频次按下列要求确定:
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一般年度抽查比例不超过5%,每两年根据需求可开展1次现场检查;
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一般年度抽查比例不超过5%,每年至多实施1次现场检查;
对C类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0%-100%,每年至少实施1次现场检查;
对D类企业,实行全覆盖抽查,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频次,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要确定现场检查次数。
A类和B类企业每年可开展1次非现场检查,C类企业非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3次,D类企业每年非现场检查次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