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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来源: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5-03-19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咸办发〔2020〕14号),市交通运输局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事项如下:

1.编制交通专项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的交通专项规划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交通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负责指导落实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3.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负责除长江干线外的内河水域内船舶(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除外)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行业监督管理,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有关要求,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推动港口铁水联运,加强船舶使用标准燃油监管。

6.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职责范围通航水域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长江干线除外)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引发次生灾害。

7.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8.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9.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