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整改销号的相关规定,现对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市序号12 )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4年12月6日至19日,共10个工作日。
一、督察反馈的问题
船舶污染防治较弱,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存在短板,船舶污染专业监管能力不足(市序号12)。
二、整改目标
全面巩固长江高水平保护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提升行动成果,进一步补齐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短板,持续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为咸宁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三、整改措施
1.持续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源头管控,严格港口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2.组织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3.持续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对长江咸宁市辖区船舶污染物实行全免费接收服务。
4.推动岸电及新能源推广使用,按时完成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任务,提升船舶受电设施使用及港口岸电使用管理水平。
5.加强船舶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完善污染物接收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视频监控设备;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业务培训,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四、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整改。
(一)市生态环境局来函表示: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认真排查2024年建设项目信息,未审批过船舶和港口项目。并承诺将严格按照环境准入管理,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中逐项核实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相符性,对与准入清单不相符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二)持续巩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总体能力。每两年组织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评估,2024年4月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开展2024年咸宁市船舶污染物接转处能力运行评估,5月带领湖北省交规院前往嘉鱼、赤壁进行了初步的勘察工作,并委托省交规院开展了《咸宁市船舶污染物接转处能力运行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报告文本通过专家评审和修编完善后,已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三)强化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有效衔接。对长江咸宁市辖区船舶污染物实行全免费接收服务。市政府批准同意《咸宁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方案》,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港航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鄂交发〔2024〕70号)文件精神,及时下达我市船舶污染防治补助资金计划,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我市8家水运企业,3家港口企业,3家污染物接收公司以及污染物转运处置单位全面落实“船E行APP”扫码交付污染物作业制度,船舶污染物处置实现在线监管监测和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顺畅衔接。
(四)稳步推进船舶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完成全年七艘600及以上总吨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岸电改造计划任务,并在长江经济带港口岸电设施服务系统更新,完成资金补助发放,年度完成率100%。截止11月20日,我市三处岸电设施本年累计充电次数1189次,充电时间7954.64小时,累计充电量28527.89度,同比增长分别为41.5%、51.2%、137%,我市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岸电设施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
(五)持续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监管水平。加强宣传,通过咸宁日报、咸宁广电、香城都市报、荆楚网、湖北水运、咸宁交通网等多种途径宣传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物接收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视频监控设备,实行时时监控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2024年5月14日和11月8日举办两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培训班,嘉鱼、赤壁港航中心负责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人员,有关港口、水运、水上服务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7月19日和11月22日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武汉咸宁海事处等部门,针对各个码头及靠岸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两轮联合检查行动,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限时完成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联系电话:0715-8136965
联系地址:咸宁大道49号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