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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公告

来源:​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11-05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经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核查,我市部分早期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已过,且长时间未申请换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按规定,现注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具体信息附后。

附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人员名单.pdf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