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各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提出的客运经营相关申请(包括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1节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咸宁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公示(第4批)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章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意见(确有必要的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联系电话(传真):07158136958
联系人:王海平
联系地址: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特此告知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5日
咸宁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公示(第4批)
序号 | 申请项目 | 申请企业名称 | 车辆牌号 | 申请事项 | 备注 | |
原许可情况 | 拟变更许可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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