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编号:咸客受字〔2024〕3号
各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提出的客运经营相关申请(包括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的要求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1节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咸宁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公示(第3批)
二、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章条之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4年3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意见(确有必要的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联系电话(传真):07158136958
联系人:王海平
联系地址: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特此告知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7日
咸宁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公示(第3批)
序号 | 申请项目 | 申请企业名称 | 车辆牌号 | 申请事项 | 备注 | |
原许可情况 | 拟变更许可情况 | |||||
1 | 通城至长沙客运班线运营车辆变更 | 湖北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 / | 鄂L51856,35座 | 上汽大通牌 SH6521A2DB 中级乘用车(9座) | 下线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