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
1 | 取得许可,使用有效许可证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未取得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件、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取得许可,使用有效许可证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2 | 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3 | 从事货运的企业车辆应规范装载、不得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 货运车辆未规范装载,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装运货物时,注意固定、捆紧、遮挡,尤其是载运泥土、砂石等易洒落物品的车辆,一定要采取防遗洒措施,严格做到不超载超限、不抛洒滴漏,为保护公路安全、维护公路环境履行法定义务。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4 |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让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 |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5 | 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6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 从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7 |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 ★★★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8 | 应当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应当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应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9 | 应当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10 |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驾驶员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
11 |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 | 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本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15--8136958) |
备注: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服务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道路运输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