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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25年咸宁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5-11-07

【以案释法】2025年咸宁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

典型案例曝光

为加速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达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行业发展安全基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现将2025年3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南皮县**运输有限公司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917212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咸宁市横沟大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南皮县**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徐某某驾驶冀JY**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N3**8超(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持有效通行证,运输货物为压力罐,在我市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普通公路)序号24情形1“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当事人持有效通行证,许可的路线途经本省的,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湖北省内公路,且未造成公路通行拥堵、交通事故等后果,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证据采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湖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许可资质信息、委托书、车辆行驶证件、驾驶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存在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公路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三、案件评析

(一)规范大件运输监管,维护许可管理严肃性

本案涉案车辆虽已办理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但实际行驶路线与许可路线不符,属于典型的大件运输违规行为。大件运输事关公路桥梁结构与通行安全,必须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执行。该案的查处体现了交通执法部门对许可事项的跟进监管,有助于维护大件运输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体现执法程序严谨性

执法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证件核实、询问调查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严格对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省级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体现了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量罚的适当性。

(三)强化典型警示作用,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该案反映出部分运输企业对许可路线执行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通过依法处理并加强宣传,有助于引导相关企业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要求申报和执行运输路线,从源头防范违规行为,促进大件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2:武汉**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一、基本案情

2025922100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双溪治超点G351K971+680M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邵某某驾驶鄂AA**99(黄色)货车从双溪桥镇至横沟桥镇去拉货,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调查核实,该车辆所有人为武汉**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为重型自卸货车。经现场检查,鄂AA**99(黄色)车外廓形状、尺寸与道路运输证上的不相符,经执法人员引导至双溪检测站检测,该车登记证书标示内廓尺寸为高1500MM,实际测量结果高1790MM,当事人系采取固定焊接方式增高货箱栏板,增加高度达29CM,不符合首违免罚条件。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序号35情形1“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初次被查处,且擅自增加货厢拦板或货车外廓尺寸长度2050cm、高度2050cm、宽度1020cm,或货车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不符合首违免罚条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证据采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主体及许可资质信息、委托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典型案件。涉事车辆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加高货箱栏板,改变了车辆外廓尺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既体现了对非法改装行为的坚决态度,也展现了执法程序的规范严谨。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助于引导运输企业严守车辆技术标准,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从源头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环境。

案例3:武汉**凯物流有限公司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257120944分,当事人武汉**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毛某某驾驶车辆鄂AD**24(黄)/L1**6挂(黄)运输石粉从咸宁南站至马桥,途经桂花治超站S208K20+800m,通过动态汽车衡检测发现,该车为6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9.65吨,超限质量:30.65吨,超限率:62.55%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普通公路)序号7情形5“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村道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证据采信:受委托人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委托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证据、超限检测单等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存在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罚款15000元。

三、案件评析

(一)依法处理超限行为,规范公路运输秩序

本案涉案车辆车货总质量达79.65吨,超限30.65吨,超限率62.55%,属典型违法超限运输。执法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部令规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罚,体现了对超限运输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有利于维护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环境。

(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确保案件处理规范

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检测单、证件材料、询问笔录等多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认定清晰、程序履行到位、法律适用准确,展现了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与专业性。

(三)发挥典型案例作用,增强行业警示效果

通过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与曝光,有助于引导广大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规范装载和运输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超限现象,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