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23〕115号)文件精神,2022年度全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总计24924万元,咸宁市直(含咸安区)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总计210万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总标台月是198432.2个月。按照全省总补助金额(24924万元)/全省公交车标台月(198432.2)核算每个标台月补助资金标准为1256元。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湖北省农村客运补助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文件中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按车辆标台数且折算到月”给予补助的规定。市直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022年营运标台月为1584标台月,补助金额为1989504元(1584*1256);咸安区湖北香城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营运标台月为87标台,补助金额为(87*1256)109272元;总补助金为210万元,因资金发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因此剩余金额1224元。咸宁市直新能源公交车总标台月是1671个月,按照剩余金额(1224元)/市直公交总标台月核算剩余资金分配标准为每个标台月0.732元。其中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1160元(1584*0.732);咸安区湖北香城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64元(87*0.73)。最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分配金额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1990664元,湖北香城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09336元。
现将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处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9日至25日
联系人:钱俭 电话:0715-8154185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处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