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合规标准
一、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检查(发起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检查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更局、市城管委、市供电公司、咸宁海事处、新滩海事处)
各港口码头及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接收船舶,应当按照《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规范经营行为。
(一)港口码头检查
1.污染物接收合规。须按规定配备足量的垃圾桶、状态正常的生活污水柜与含油污水柜;须配有接收管路、标准排放接头、提升泵、流量计等设备,确保具备实际接收能力;须设置船舶垃圾分类设施、生活污水回收牌等清晰标识,并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有效的污染物转运处置协议。
2.岸电使用合规。须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岸电设施;
须保有真实、完整的向靠港船舶供电记录,且记录信息应与船舶进出港信息相符。
3.信息系统使用合规。须指定专人负责“船E行”系统的操作与维护;须在“船E行”系统中及时确认接收污染物、及时发起转运流程;严禁出现污染物“只扫码、不实际交付”的情形;须完成岸电系统注册并规范使用。
4.环保设施配置合规。须有接入城市管网的化粪池等设施,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污染物收集桶(池)须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容积标识明确,并设置规范标识牌;码头区域须根据要求设置防尘网;须配备水雾炮、洒水车等设备并保持完好,定期使用;在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部位须设置喷淋洒水设施;易产生扬尘的散货应实现封闭存储;场地雨污水须实现集中收集与处理。
(二)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
1.公司运营管理合规。持有的备案证明须在有效期内,实际从事的污染物接收类型须与备案证明列明事项一致;须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有效转运协议;须明确专人负责“船E行”系统,并确保在系统中及时发起污染物转运;须按照相关监管承诺书的要求,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远程监管责任。
2.接收船舶状况合规。船舶检验证书须有效,相关防污染文书配备齐全,污染物接收、转运台账记录须规范、完整;船舶须满足相应的零排放标准;污染物交付须有记录,并必须通过“船E行”系统进行;配备的垃圾桶须容量足够、有盖、不渗漏、不外溢、分类明确,且有固定装置;垃圾堆放区域应有围挡或遮盖;生活污水柜、含油污水柜及相关管系须齐备,排放接头须符合国家标准;须配备固定式污水流量计和称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正常运行。
3.应急能力建设合规。须按要求配备吸油毡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具备初步应急处理能力。
(三)船舶检查(由海事部门负责)
1.证书与文书。船舶检验证书须有效并完成年度签注;须配备有效的《垃圾管理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垃圾告示牌等。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须配备齐全,记录规范,生活污水排放情况须如实记载。
2.防污染设备合规。配备的垃圾桶须容量足够,满足有盖、不渗漏、不外溢及分类要求;实际配备的生活污水柜须与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一致;须配备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标准排岸接头;零排放与管路:船舶须满足零排放要求;油污水达标排放管路、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管路、生活污水直排管路须实施电子铅封或盲断。
3.污染物交付合规。污染物交付须有记录,并必须使用“船E行”系统进行操作;须严格执行“污染物先交付、后作业”的制度;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的交付须正常、规范。
二、道路旅客运输行政检查(发起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协同检查部门为市文旅局、市教育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旅游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执行,确保全链条合规。
(一)企业资质合规
1.经营资质: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旅游客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齐全有效。
2.经营范围:按许可范围经营,无超范围营运、无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经营等情况。
3.保险合规: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在有效期内。
(二)从业人员合规
1.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驾驶人员资质:持有效驾驶证(与车型匹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无重大交通事故、酒驾等禁聘记录;完成继续教育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3.驾驶行为规范:无 “三超一疲劳”、行车使用手机、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车计划,无擅自变更路线、揽客等情况。
(三)营运车辆合规
1.车辆证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与维护,技术等级达标,无应报废未报废情况。
2.安全设施配备:配备灭火器、安全锤、应急门、安全带等安全设备,性能良好;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无屏蔽、破坏定位信号行为。
3.车辆技术状况:定期开展维护与检测,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无非法改装、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等情况;车辆外观、内饰完好,无安全隐患。
(四)运营行为合规
1.包车业务规范: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明确行程、费用、双方权责;包车客运标志牌与行程单信息一致,无持无效包车牌运行情况;执行 “五不租” 制度,不租用不合规车辆。
2.服务质量规范:无乱收费、甩客、倒客等侵害旅客权益行为;按规定设置服务标识,公示投诉电话。
3.动态监控合规: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符合标准并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及时处理超速、离线等预警,留存监控记录不少于 3 个月。
(五)安全管理合规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维护、动态监控、应急管理等制度,制度内容符合法规要求并有效执行。
2.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闭环管理;无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情况。
3.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车辆故障、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留存演练记录与评估报告。
4.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齐全、完整,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六)校车检查标准
1.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双方必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并报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校车使用许可与标牌。从事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3.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条件包括: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25-60周岁;连续3个记分周期无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
4.随车照管人员职责。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5.校车安全设备与车辆维护。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必须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七)文旅检查标准
1.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旅游客运车辆应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信息、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3.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