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序号 | 填报单位 | 政策类别 | 具体政策内容 | 政策来源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加速推动中重型物流运输车辆新能源化。鼓励物流企业使用中重型新能源货车(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货车)从事物流运输业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中重型新能源货车(不含重型自卸半挂车),且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信息平台监管的,自车辆平台注册登记之日起在咸宁市内年行驶里程达到1.2万公里(含本数),按照中型、重型车辆划分,分别给予每年2.5万元、3.5万元的运营补贴。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多享受2年,对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奖励的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奖励。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鼓励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发展。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纯电动货车,经由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创建区内年运营满6000公里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等四种车型划分,分别给予每车每年0.6万元、0.8万元、1万元、1.4万元的扶持政策奖励。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多享受2年,对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奖励的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奖励。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3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鼓励依法在咸设立的物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辟零担物流专线。对首家新增始发地为咸宁到其他省市的零担专线,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按照其新增专线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条新增专线最多申领2个年度奖励。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推动符合省、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及入驻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物流企业或者邮政快递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物流设备(不含运输车辆),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6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新增入规统计平台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在统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平台正常报送数据的规上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根据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或者与上年度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排名全省前50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引导物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3A、4A、5A级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且正常经营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45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国家A级或者星级物流企业,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奖励差额。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聚焦“三大领域”“七大业态”,突出头部企业引进培育力度,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物流企业落户咸宁。对在咸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且连续正常运营2年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咸宁本土中小型物流企业为实现特定物流目标,通过签署合同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信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期物流伙伴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者契约联合,结成较为稳定的集约化物流组织,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物流企业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或者租用符合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者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等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自入园年度起,每年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在咸实际缴税额在500万元到8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8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对新投入建设及改扩建的物流园区项目,属于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的,参照优惠政策执行。对签约落户咸宁的重大物流项目,加大在用地指标、项目规划、建设审批、金融服务、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快速推进物流项目建设,及时发挥物流园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优先保障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对邮政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供地;对入驻符合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用地,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13 | 市交通运输局 | 产业链供应链类 | 对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新增就业岗位30个以上,且稳定用工满2年以上(含2年)的物流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新增岗位人员所缴社保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全市物流企业引进聘用的物流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大学生引进计划”及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 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
14 | 市交通运输局 | 资金奖补类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费改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等。 | 2024年1月29日,《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交发〔20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