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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解读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2-10-17

一、必要性

一是明确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建设行为。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的定义、范围及相关建设功能要求,确保建成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现代交通物流发展实际,更好地助推交通物流高质量发展。

二是规范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流程。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逐级向省厅申报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内容、流程要依法依规。此次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建成后,进一步明确申报的条件、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完善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复核、抽查的职责,更好地保障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申报合法合规性。

三是加强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对于纳入投资补助范围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和农村物流项目,因投资补助资金量大,必须要加强投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编制过程

8月份,由省运管局提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初稿),厅客货运输处进行认真修改后,9月份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本举多次组织厅客货运输处、厅财务处和省运管局等单位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9月28日,厅党组会对《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予以印发。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10月28日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十四五”交通运输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厅网站“调查征集”栏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自查情况

(一)出台本《办法》没有超越省交通运输厅的法定职权。

(二)本《办法》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本《办法》没有违反《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四)本《办法》的制定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本《办法》没有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廉洁性评估自查情况

主要自查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反腐倡廉总体要求看,本《办法》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将防治腐败的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从权力设定情况看,本《办法》权力结构及配置科学合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

(三)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看,本《办法》不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

(四)从权力行使条件和程序看,本《办法》权力行使的条件明确,程序规范。

(五)从行政裁量事项设立看,本《办法》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合理和必要。

(六)从防止利益冲突看,本《办法》不存在为谋取部门利益而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造成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

(七)从办事程序看,本《办法》办事流程设计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八)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看,本《办法》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没有违法规定的地区封锁、部门或行业垄断。

(九)从权力监督看,本《办法》对权力行使设置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已设立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

(十)从责任落实看,本《办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权力行使部门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责任追究机制。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本《办法》修订过程严格对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且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办法》在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未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