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达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行业发展安全基石,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咸宁市交通运输局现将2025年3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湖北**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日上午10时30分,咸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假期安全检查中发现湖北**运输有限公司监控管理人员缺岗。5月7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查看监控平台及监控记录发现:当事人5月1日有3台危货车辆在正常运行,公司监控管理人员缺岗,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当事人系第2次被查处。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证据采信:现场检查笔录、企业监控台账、动态监控平台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主体信息及相关资质信息等形成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存在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序号72号“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情形3,第2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罚款2000元。
三、案件评析
湖北**运输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既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漏洞——安全管理意识严重缺位,在危货车辆运行关键时段仍出现监控人员缺岗,且此前因同一违法被处罚却未整改,同时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形成“违法—处罚—再违法”的恶性循环;也体现了监管执法的精准性与惩戒性,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企业系再次违法的情节,作出2000元罚款的决定,既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又平衡了惩戒与企业经营,还通过精准取证确保处罚合法公正;此外,该案对行业和监管也具有双重警示意义,危货运输企业需从强化人员管理、完善技术支撑、健全长效机制三方面整改,摒弃侥幸心理,监管部门则应加强“靶向监管”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动机制”,以遏制同类违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案例2:刘某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9时30分,咸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温泉汽车站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驾驶鄂LD3**1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湖北商贸学院载两名乘客至温泉汽车站,按滴滴车主网约车平台提供计费方式收取运费8.01元。经核查,该车行驶证核定为非营运性质,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营运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及录音录像、拍摄车辆及乘客照片,对驾驶员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平台订单记录等证据。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法律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证据采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音录像、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平台订单记录、现场照片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刘某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自由裁量依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序号54“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情形2,第二次被查处,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罚款3000元。
三、案件评析
1.执法亮点:通过“平台订单核查+现场笔录+现场音像记录+询问笔录”多维度取证,确保证据链完整。
2.改进方向:进一步加强数字化监管手段(如网约车合规信息核验系统),提升执法检查效能;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数据共享,实现车辆营运性质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