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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交通运输部分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科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交通运输部分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交通运输部分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 通知

                                     

       关于《咸宁市交通运输部分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5年以来,随着全省治超系统的进一步推广,超限超载车辆违法数据已逐步实现全省联网。治超系统开设了预警功能,道路运输企业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系统会将企业违法信息自动推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此项工作目前已常态化开展。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以上条款未对停业整顿的天数进行明确规定,且《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也并未将此违法行为纳入调整范畴,一线执法人员缺乏可具体操作的裁量幅度,因此需对停业整顿的具体天数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

2023年以来,为加大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打非治违”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派单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 3 次以上被查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此条裁量基准幅度弹性过大,不利于执法人员操作,在实际办案与处罚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和风险,因此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化。

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导向,细化以上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有利于体现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有利于对违规行为形成警示,引导企业主动合规,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避免因顶格处罚引起相关涉诉风险,实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按照以下幅度,分档次处理:

1.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超限违章率在50%以下,责令停业整顿3日;

2.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超限违章率在50%以上,责令停业整顿7日;

3.一年第2次被查处,超限违章率在50%以下,责令停业整顿10日;

4.一年第2次被查处,超限违章率在50%以上;或者1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原许可机关注销相关证件。

(二)细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派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按照以下幅度,分档次处理:

1.初次被查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第2次被查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第3次以上被查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影响监管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造成乘客重大损失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的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湖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与管理工作指引》

5.《湖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白由裁量基准》

四、其他

1.1年内起止时间同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

2.超限违章率=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3.“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在处罚幅度最高一档包括上限数;

4.“查处次数”指湖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次数”以立案数计,撤案的除外。


相关文档: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交通运输部分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