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咸宁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保障该政策落地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咸宁市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奖补申请条件、资金来源及资格认定程序。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六个部分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实施意见》所涉奖补资金、受理部门遵循属地原则并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和拨付。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明确了《实施意见》所支持对象为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和物流快递业,明确了不得纳入《实施意见》支持范围的相关情形。
(三)支持政策和要求
1.充分发挥物流园区集聚功能。
政策支持园区名单由市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改、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核定;补贴对象为《实施意见》有效期内新入驻的市场主体;实际租金核算以签订的合同、场地租赁发票、支付凭证为准,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入驻园区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的仓库租赁奖励等次划分,以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依据。
2.支持物流企业联盟。
物流企业联盟的认定需有正式的联盟合同,且实现了基本的信息、运力共享。同时,联盟成员间至少存在不少于一项长期共同运作的物流业务;营收总额的核算,按照联盟内全部成员企业营收额为准,网络货运平台营业额不纳入年营收总额;已获得物流企业联盟奖励的市场主体,加入或再组建其他物流企业联盟,该联盟不得申报奖励。
3.引进头部物流企业。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物流企业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相关权威机构排名认定;区域总部管理范围为湖北省及以上区域;在咸落户的物流企业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为在咸独立核算纳税主体。
4.加速物流企业提档升级。
成功创建或通过复审的A级物流企业或星级企业冷链物流企业资质,以市场主体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证书为准;在咸设立的分公司不得使用总公司等级资质作为申报凭证。
5.大力培育规上物流企业。
新增纳入统计平台规上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或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应在政策有效期内;连续3年报送数据以统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准的2022年-2024年、2023年-2025年、2024年-2026年统计数据为准;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公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含30位),按照排名前10位(含10位)分别奖励100万元,排名11至20位(含20位)分别奖励60万元,排名21至30位(含30位)分别奖励50万元标准执行;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与上年度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排名全省前50位(含50位),按照排名前10位(含10位)分别奖励100万元,排名11-30位(含30位)分别奖励60万元,排名31-50位(含50位)分别奖励50万元标准执行;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奖补政策的支持对象,按照《实施意见》“涉及与本意见同一类型其他政策支持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之规定,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6.推动物流企业装备升级。
物流企业或邮政快递企业新增的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应符合推动规范运营、提升效率的基本原则;新增设备需正式投入应用,视为有效投资;物流设备投资额核定以设备采购合同及实际发票为准;市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需实地核查设备采购合同与投入设备的真实性、有效性。
7.支持拓展零担物流专线。
每年市及县(市、区)交通、经信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调查,在咸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市场所需新增专线信息;物流企业新增专线应符合市及县(市、区)交通、经信等部门公布的专线信息要求,并在本级交通部门进行报备;新增专线运营车辆应接入咸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核算运营频次;新增专线当年营业收入以所开具的运输发票金额为准。
8.推动绿色配送发展、加速推动中重型物流运输车辆新能源化。
新增新能源货车需符合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在咸登记上牌,并接入咸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核算有效里程,核算范围为咸宁市全境。
9.大力促进物流从业人员就业。
新增就业岗位数量以政策有效期内新增劳务人员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数量为准;对原公司已聘用人员,解聘后再聘用人员不视作新增岗位;新增岗位所缴纳社保总额以人社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四)申报流程
1.发布申领通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施意见》奖补周期发布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实施意见》,向所属辖区市场主体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资料。
2.企业提交资料。市场主体根据通知要求提交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所申报奖补条款的佐证资料。
3.部门初审。市及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对支持对象申报报告进行初审。
4.部门复审。按照《实施意见》分工提请各牵头单位进行复审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审计。
5.公示。最终形成的奖补名单通过在地交通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地方政府审批。
6.拨付资金。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市及县(市、区)交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补资金拨付工作。
(五)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明确市及县(市、区)各级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及资金监管相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
(六)附则
明确“涉及奖补政策不能溯及既往年度”原则、《实施细则》解释机关及有效期。
三、实施日期
《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20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与《实施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