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关于修订《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新)
今年五月,为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旨在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进一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修订该条例具有哪些必要性?如何通过修订条例健全完善路政执法保障制度?
一、修订法规制度将完善路政管理手段及措施
修订《条例》是适应公路保护严峻形势,改变管理手段乏力、执法工作被动局面的需要。2015年底,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5.3万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136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里程均位居全国第一方阵。但在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在公路上非法占道堆物、滥砍滥伐护路林、随意开设交叉道口、违法建房架线等严重危害公路的现象呈多发趋势,尤其是违法超限运输已成为公路安全的“第一杀手”,导致公路陷入前修后坏、屡修屡坏的怪圈,甚而引发路毁桥塌的重大事故,严重影响我省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现行《条例》规定有限,路政管理手段缺乏、措施不力,公路执法工作压力重重、不堪重负,特别是近年来,随意冲撞、殴打、甚至开车碾压路政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我省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已因此殉职多人。针对公路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订《条例》,从根本上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有力措施,切实把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强化主体责任 填补管理空白
修订《条例》是适应公路可持续发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填补管理空白的需要。当前普遍存在的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公路路域环境保护、农村公路管理与保护等难点问题,涉及地方政府及多个相关部门,但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着公路可持续发展。
如针对违法超限运输这一严重社会公害,公路部门单打独斗,难以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必须由政府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才能奏效。占全省里程90%的农村公路也因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机构不统一、相关规定不具体,时刻面临近年来20万公里建设成果可能毁于一旦的风险。这些法制层面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修订《条例》明确责任和填补管理空白已是刻不容缓。
三、适应新法律法规变化 维护公路法制统一
修订《条例》是适应新法律法规实施的变化,实现与上位法相衔接、与同位法相配套的需要。《条例》施行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法监督作出新的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和规定要求带来全新改变。同时,《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先后出台。根据这些新的变化修订现行《条例》,从而与上位法相适应,与本省既有法规相协调,是维护公路法制统一、促进公路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将健全执法保障制度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修订《条例》是适应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执法保障有力、装备配备到位的需要。当前,由于省拨经费标准低、地方财政无力补充,路政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执法条件与环境恶化、执法工作难以有效运转的现象日益突出,直接导致“以罚养人”“以罚代管”的尴尬局面,成为路政执法形象差、社会公信力不高的重要根源。各地普遍存在的执法车辆不足、设施老化、装备落后等问题,以及新建高速公路无路政执法场所等实际困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路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路政执法基本保障制度,对全面促进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路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主要建立和完善五方面机制
《条例》修订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可操作性,注重服务理念和完善服务措施,在最大限度保留现行《条例》框架及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充分汲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外省相关立法成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分为总则、公路路产和路域环境保护、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六十条。
主要拟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除了详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等基础内容外,增加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第五十三条),进一步保证《条例》的执行力。
(二)建立健全路产路权全面管理制度。《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路路产登记制度(第八条),明确了登记的主体、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对公路使用性质变更、公路报废也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规定(第九条)。这些规定弥补了当前公路产权制度规范的空白,对依法保护公路路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建立健全路域环境管理联动机制。《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章进一步明确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第十条、十七条),划定大型公共场所控制范围(第十九条),集中规定了公路禁止、许可事项(第十二条、十三条)。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联合审批、路警协作、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一系列部门联动机制(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条),有利于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齐抓共管,切实保障公路路政管理的执法效能。
(四)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制度。针对违法超限运输这一公路“顽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专门增设第三章,明确地方政府是超限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建立公路入口检测、站点监管、设置限宽限高设施相结合的治超网络(第二十四条)。特别是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创新性地设立了超限车辆动态检测和非现场执法机制(第三十条),在打击超限运输方面规定了严厉的多部门重处罚手段(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同时还规定了政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一条)。这些重要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理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超限运输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五)建立健全服务与监督制度。现行《条例》中缺乏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改革部署要求,《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专门增加了公路管理服务的条款(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公路运行信息发布、执法便民、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与执法监督并列为第四章,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手段,促进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路政管理的社会价值和公共效益。
(六)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责任制度。《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充分汲取公路路政管理实践经验,在第五章中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分类设置,明确公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认定(第五十条),对在公路上占道堆物、设置障碍物等违法行为和随意飘洒滴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明确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五十一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系列规定,确定了法律责任界限,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