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442/2021-08744 文       号 : 咸政规〔2020〕5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城市货运配送成本,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申报、考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
第三条奖补对象为在咸宁市温泉城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经咸宁市(含咸宁高新区)、咸安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并被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的市场主体。
授权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市场主体认定标准。
第四条 奖补申请条件。
(一)申请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且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拥有不少于10辆(含10辆)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的实际使用权或经营权;
3.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13)的规定,并加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
4.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须采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35658-2017)、《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9)及相关技术规范,且由交通运输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17〕16号)相关要求审查通过后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并将车辆定位监测相关数据接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申请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被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符合国家、省、市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标准,且在2021年3月31日前投入运营;
2.投入运营的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作为城市货运配送一级节点,应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突出干线甩挂运输、多式联运与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机衔接,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3.投入运营的公共配送中心作为联接一级节点与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货运配送二级节点,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的集约组织等功能;
4.投入运营的末端共同配送站应包括货物装卸点、货物集散点,能够为终端客户提供停靠、装卸、分拣等服务,满足周边社区、高校、商务区等末端商品配送需求;
5.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作为末端投递服务基础设施,应具备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所需要求,同时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满足居民多样化用邮需求。
(三)申请先进组织模式应用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主体被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且通过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认定考核,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市场主体通过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区商贸流通企业门店的货运量占其全部商品城市配送业务货运总量50%以上。
(四)申请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奖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主体应拥有信息化管理系统,且能够实现对城市配送环节中关键作业区、车辆、货物订单信息化动态监控功能;
2.市场主体相关数据能够与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咸宁市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运营奖补:
1.申请奖补的经营主体运营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须按照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要求对车辆进行统一标识,且满足每个奖补周期内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示范区内行驶载货总里程6000公里以上,方可获得奖补资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示范区内行驶载货总里程自完成车辆统一标识喷涂,并将车辆定位监测数据上传至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之日起计算。奖补标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 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等四种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车型划分,每年每车奖补金额分别为0.6万元、0.8万元、1万元、1.4万元。
2.对纳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给予用电奖补,奖补标准为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年实际运营充电费用总额的20%,每年每车上限不超过0.2万元。
3.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运营奖补周期为2年,共分2个周期进行核算,每个周期为1年,首个核算周期自2021年1月1日开始。
(二)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奖补:
1.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等在创建期内新投入固定资产并符合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功能,且在创建期内发挥作用的,经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配送中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末端配送站采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统一标准进行改建,并在创建期内投入运营且发挥作用的,经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标准化末端配送站一次性奖补1万元。
3.对用于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快件箱在创建期内投入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5组(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符合《咸宁市智能快件箱管理办法》要求的,经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先进组织模式应用奖补:
1.对采用共同(集中、夜间)配送模式并参与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且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认定考核中获评“优秀企业”、“示范企业”称号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补。
2.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中采用标准化托盘从事城市配送业务的市场主体,一次性新购入1200mm×1000mm标准化托盘500个以上(含500个)的,按照每个新购入标准化托盘5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奖补:
对接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实现货主对配送货物信息查询功能和监管部门对配送环节中关键作业区实施监控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领流程。
(一)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奖补周期结束后15天内印发奖补资金申领通知,组织符合标准的市场主体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本办法及奖补资金申领通知的要求,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三)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市场主体名单,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通过审查的市场主体名单、奖补类型、奖补金额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市场主体奖补资格。
(六)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获奖补市场主体名单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奖补名单,按属地原则,由市、区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完成奖补发放工作。
第七条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所需奖补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市场主体重复申领或以虚假情形申领奖补资金,经查属实的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取消其参与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资格;对失信问题严重的,纳入交通领域“黑名单”,将失信记录上传至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咸宁”网站实时公布,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范围为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区,即咸宁市温泉城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