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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咸宁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442/2025-21248 文       号 : 咸交发〔2025〕1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名       称: 关于修订《咸宁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23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信办及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咸宁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商务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8月23



附件


咸宁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咸宁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对网约车实行合理的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税务、经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驾驶员管理及培训教育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在中心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在中心城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完整的企业组织架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

(二)网约车平台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论;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在中心城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信息,具备在申请地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证明文件,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时间为4年。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平台公司变更经营场所、名称等事项,应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登记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行驶证住址在咸安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3年(包括3年)以内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车辆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运营设备,且该运营设备应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发送运营数据;

(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新能源车辆电池容量不小于49kwh,续航里程不小于300km,使用插电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五)投保营运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及承运人责任险;

(六)与中心城区已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合同或协议;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个人名下无其他尚在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与中心城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业所有的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咸安区户籍或居住证以及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原件及复印件;

(五)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

(六)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及车辆所有人申请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营运车辆注销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驾驶证类别必须为C2(包括C2)以上类别;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对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变更签约平台公司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与原平台公司解除合同及加入新平台公司运营合同文件。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将持证网约车驾驶员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核查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公安机关对核查中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记录、酒后驾驶记录、暴力犯罪记录、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定期开展入网驾驶员的背景信息核查,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核查情况。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营运管理、投诉处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驾驶员合法利益。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优秀从业人员奖励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及时发布信息,鼓励网约车驾驶员参与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大应急事件等运力保障工作。建立重大规则调整公开机制和对话机制,在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调整前,充分征求驾驶员等相关利益主体意见。

(三)承担承运人责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督促平台经营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不得向未购买以上保险的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

(四)及时报备信息。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签约(变更)情况,保证线上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及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

(五)保障信息安全。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规定,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向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六)建立合理运价规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结合行业运行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价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持续落实网约车行业抽成“阳光行动”,合理设定本平台抽成比例上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单抽成比例。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七)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对运营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责任。落实所属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驾驶员群体状况,及时解决驾驶员合理利益诉求。

(八)畅通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服务投诉受理电话,接到乘客投诉或有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在10天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九)公平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除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外,应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输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设置巡游揽客标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三)运营车辆属于个人的,车辆所有人应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不得在车辆存在明显隐患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继续运营;

(四)运营车辆属于个人的,车辆所有人不得在车辆脱保或未购置相关保险的情况下继续运营;

(五)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

(六)运营过程中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可供核验的电子证件;

(七)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八)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九)发现乘客遗落物品时,应当主动提醒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行业监管部门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配置情况;车辆保险等。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标准依法进行考核。依法对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在交通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网约车平台公司本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B级或连续两年评定为A级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下一考核年度内不予受理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新增申请。

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暂扣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暂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期间,拒不停止经营或者不予整改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本细则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驾驶员背景审查和车辆管理工作;

(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查处网约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发改、商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税务、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调联动,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对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件。被暂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市场监督、网信等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网约车营运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不按规定受理、处理投诉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服务的,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依相关规定管理。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加入网约车平台,实现巡网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优先、互助自愿、安全规范的原则,严禁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合乘。

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路桥费等通行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不得临时增加确定的分摊费用。

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者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网约车聚合平台对入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在本市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咸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咸交运〔20193)同时废止。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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