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442/2021-18721 文       号 : 咸政规〔2018〕8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1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咸宁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切实解决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长效治理”的要求,对市区交通运营秩序进行综合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出行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对行人、车辆、道路等交通要素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市区交通运营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交通运营秩序明显改善;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明显规范,整体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民对交通运输服务的投诉明显下降,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综合施治原则,全面加强市区交通综合管理。
1.从严把关,切实加强交通运输服务行业源头管理。
(1)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资格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交通运输管理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市区交通运输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管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及资格证注销、收回的相关规定和城市公交车驾驶员岗前培训与考试制度,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2)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用工管理。市区交通运输企业招聘驾驶员,应当严格对应聘者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聘用。交通运输企业在岗驾驶员因违法违规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被注销、撤销的,不得继续从事运营活动。
(3)加强城市交通运输经营权使用管理。市区城市公交、出租车经营权属政府公共资源,必须由政府依法许可取得。未经行政许可,社会机动车辆不得参与城市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市区任何城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出租车经营者都不得违规转让和变相转让。
(4)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运输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交通运输企业要充分落实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分批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行车、依规从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宣传教育主体责任。
2.完善配套,切实加强市区道路静态交通管理。
(1)完善市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公安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以及发展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市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配时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标志标线等相关设施达到设置齐全、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要求,为城市道路交通科学有序管理奠定基础。
(2)合理设置市区机动车停车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的路面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停靠点进行摸排清理。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可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分区管理”的原则,对市区商业区、重要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公园等人流、车流密集区域的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靠点进行科学设置,合理划分社会机动车辆停车区域、营运机动车辆停车区域以及路边临时停靠点。对途经市区的长途客车、货车运行线路、临时停靠点进行重新核定。
(3)科学规划建设地下人行通道。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在市区人流、车流密集路段(口)规划建设地下人行通道,解决道路混合交通造成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人车安全通行保障能力。
(4)落实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公安部门要根据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市区道路通行条件、市民出行习惯等交通管理要素,在市区重点路段分步实施全路段“禁左”通行、单向通行、禁止掉头等交通管制,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要根据反恐防暴以及市区交通秩序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区重要路段(口)、人流车流密集的交通枢纽、场站的视频监控设施配备,实现对交通重点部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全方位可视化监控管理。
(5)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一是根据《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先急后缓”的原则,逐年加大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逐步推进市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停保场、出租车综合服务区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二是规划、住建等部门在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工作中,要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提供基础保障。三是加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力度,在市区有条件的路段逐步落实公交路权优先、信号优先政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市区道路状况,做好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完善道路交通相关配套设施,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交通基础设施支撑。
(二)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建立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长效机制。
1.明确市区交通秩序管理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区出租车、公交车行业监管;规范过境道路客运车辆在市区的运营秩序;牵头组织市区非法营运查处工作;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范普铁、城铁、高铁车站站前广场秩序。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普铁、城铁、高铁车站站前广场秩序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规范高铁、普铁、城铁车站站前广场秩序;会同公安部门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秩序;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市区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工作。
2.加强市区交通运营秩序日常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市区交通运营秩序日常监管,采取设点检查,不定时、不定点、跟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区交通运营秩序、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行为规范进行稽查,纠正、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3.建立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抄告交通运输企业并限期整改。对于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门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企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市区车站站前广场秩序管理,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联合整顿,切实维护站前广场正常交通运营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各交通运输企业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加强从业人员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强化从业人员文明服务、规范服务、守法从业的观念,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4.建立举报机制和“黑名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企业要畅通投诉渠道,对外公布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举报电话,落实24小时交通运输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市民投诉、举报的行业违规经营行为要及时查处和回复。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非法营运车辆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黑名单”管理台账,定期互通信息,在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中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5.建立运输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约束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与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和在岗从业人员运输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每年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权延续许可审批挂钩,与在岗从业人员职业教育管理挂钩。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整体推动市区交通运营秩序好转和城市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提升。
6.建立市区交通运营秩序治安管控机制。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区交通运营秩序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乘车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查处非法堵路、拦截营运车辆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要结合反恐防恐工作制定市区公共交通反恐防恐治安防范应急预案。对市区交通运营秩序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阻碍执行公务、围堵执法机关、影响公共治安秩序或者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坚持公交优先原则,进一步改善市民交通出行条件。
1.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支持。认真落实《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相关优惠补贴政策,在组织开展公共交通运营经济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对己开通的公交亏损线路,合理进行财政补贴,确保冷僻公交线路开得通、留得住。鼓励公交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市区公共交通可持续协调发展,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集疏运系统。
2.做好市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均衡布局、冷热线兼顾”原则,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资源,适时增加、调整市区公交线路,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支持。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与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协调,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有效、顺畅联接。
市区公交企业要加强重大节假日、市民出行高峰时段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管理,科学合理安排运力,满足市民安全、便捷出行需求。针对夜间公交收班后高(普)铁客流,市区公交企业要开行定制公交,解决夜间进出市区旅客换乘问题。定制公交的运价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商市物价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四)坚持引导监督原则,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区交通运营管理环境。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导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交通运输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章守法,提升和改进服务质量。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2.广泛开展文明创建倡导与推荐活动。在市民群体中广泛开展“文明交通你我同行”“文明公交你我同行”活动,倡导市民树立良好的文明出行观念,增强市民文明乘车、安全出行的意识。在交通运输行业广泛开展“公交文明线路”“雷锋车”“文明车 ”“文明驾驶员”等行业文明创建,选树行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开文明车、说文明话、做守法事、当守法人”的良好氛围。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城市交通陋习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依法管理、依规履责、群众参与、文明共建、舆论监督”的城市交通管理格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由纪委、宣传、法院、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维稳、信访、法制、残联、咸安区政府等部门参加的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工作方案,协同做好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客管、公安交通治安大队、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管理经费、人员经费等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维护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部门服务,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认真对待其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给予维护,积极为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强化组织监督。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为亲属、朋友在市区公共交通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退出方面谋取利益,充当保护伞或者利用手中权力直接、间接干预相关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区)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对群众举报的违纪案件,市(区)纪委监委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