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442/2024-2235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科
名 称: 道路客运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嘉鱼交通建设集团鸿昌客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客决字〔2024〕7号
嘉鱼交通建设集团鸿昌客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提出新增3台省际包车客运车辆的请示。经审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于2024年3月15日、4月15日对你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2次,发现的6项问题截止2024年8月15日未反馈整改情况,根据市交通运输安委办2024年8月13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安全治理“百日行动”的通知》,你公司已被列入《咸宁市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此次新增省际包车客运车辆申请,待你公司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后可重新提出相关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