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注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北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索引号 : 011337442/2024-2234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科

名 称: 注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北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交注许〔2024〕2号

湖北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经营的通城-广州(经营许可证号:客421222100007;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L510014、L510018)、通城-东莞(经营许可证号:客421222100007;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L510046、L510047)、通城-石狮(经营许可证号:客421222100007;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L510044、L510045)、通城-临湘(经营许可证号:客421222100007;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L510005 )省际班车客运线的有效期已于2021年8月31日届满,你公司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注销通城-广州、通城-东莞、通城-石狮、通城-临湘共4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班线标志牌(及《道路运输证》)交回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