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442/2024-2234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科
名 称: 注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北咸宁咸运集团通山奔阳运输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交注许〔2024〕3号
湖北咸宁咸运集团通山奔阳运输有限公司 :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经营的通山-东莞(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宁波(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上海(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深圳(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石狮(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松门(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厦门(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通山-义乌(线路经营许可证号,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省际班车客运线的有效期已于2021年9月30日届满,你公司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注销通山-东莞、通山-宁波、通山-上海、通山-深圳、通山-石狮、通山-松门、通山-厦门、通山-义乌共8条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班线标志牌(及《道路运输证》)交回我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