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442/2024-0009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
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经营性道路旅客、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交通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通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3 | 安全操作培训证书 |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作业人员配备) | 法律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条第四款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交通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