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索引号 : 011337442/2023-2319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路;水运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名 称: 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推进管理与执法深度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航道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会议的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履职尽责,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经营单位、经营人的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公路、航道巡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

执法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为对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行业信用状态不良名单内的企业、存在挂牌督办事项的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检查,重点检查以外的执法检查均为一般检查。

三、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

(二)行政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由。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本次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三)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经被检查对象确认,或者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式确认。                     

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视音频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的,应当符合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四)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整改的事项,应当签发并及时送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整改通知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相应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需要抄告有关管理部门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抄告函》,移送检查相关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检查情况与问题处理结果应当上传相应的“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生产经营场所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行业信用不良的被检查对象应当酌情增加频次;

2.行业信用较好的被检查对象可以重点检查安全和污染防治等检查内容,其他检查内容由被检查对象自行评估填报;

3.检查时有被检查对象的陪同人员在场;

4.对涉及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5.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遵守被检查对象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六)实施道路运输路检路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天气情况、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夜间检查时,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指挥车辆停车接受检查;

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以及执法大数据排查提示的行业信用不良运输经营单位车辆,应当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再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七)实施水上交通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2.执法大数据排查提示的行业信用不良运输经营单位船舶,应当无条件列入安全监督目标船舶;

3.除在航船舶有明显违法行为且不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轮检查;

4.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操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八)实施交通工程建设行政检查,可通过以下途径:

1.进入被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检查;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抽查;

3.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4.调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照片、录像与电子文本等资料,必要时可以调阅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5.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九)各大队应根据本计划,制定年度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上级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各大队应与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效衔接,当期日常执法检查应当涵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内容,实行一次检查全面覆盖。

附件:

2023年度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对象(范围)

执法检查时间(频次、比例)

执法部门

备注

1

路面治超执法

营运货车

常态化治超,与交警联合驻站执法和流动执法

一大队


2

源头治超执法

货物源头企业

每月至少1次源头企业检查

一大队


3

治超督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各地治超站点

每月至少1次例行检查

一大队


4

重点时期道路运输执法督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春运、春节、两会、清明、端午、五一、十一、中秋、防汛、安全生产月等重点时期督查基层道路执法、安全工作。

二大队


5

道路客运企业执法检查

道路客运企业

每季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抽取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4次/年。

二大队


6

驾培机构执法检查

全市驾培机构

每季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抽取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4次/年。

二大队


7

维修、检测企业执法检查

全市维修、检测企业

每季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覆盖率20%,抽查频次为4次/年。

二大队


8

道路货运企业执法检查

货运企业(含危货)

每季度对50台车以上普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覆盖率30%,危货企业检查覆盖率100%,抽查频次为4次/年。

二大队


9

水上执法监督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管辖水域

春运、春节、两会、清明、端午、五一、十一、中秋、防汛、安全生产月等重点时期督查基层水路执法、安全工作。日常督查每半年开展1次。

三大队


10

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经营资质检查

港口经营企业

本辖区内港口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工作,覆盖率100%,检查频次为1次/年。

三大队


11

水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

本辖区内港口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工作,覆盖率100%,检查频次为1次/年。

三大队


12

航道巡查

管辖水域内

每年开展2次航道巡查,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三大队


13

渡口、渡船检查

管辖水域内

每半年开展1次,覆盖率30%

三大队


14

黄盖湖联系单位巡湖

黄盖湖水域

每年不低于12次

市级河湖长、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单位、市级联系部门、三大队


15

公交运营路检路查

中心城区公交车

每月跟车检查120台次

四大队


16

公交车企业行政执法检查

公交企业

对企业进行检查,抽取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9次/年

四大队


17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检查

中心城区公交站台

每季度对中心城区公交站进行巡检,抽取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4次/年

四大队


18

出租车(网约车)运营路检路查

中心城区出租车(网约车)

每月对中心城区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行为及安全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出租车(网约车)300台次

五大队


19

出租车企业行政执法检查

3家出租车公司、6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每季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抽取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4次/年。

五大队


20

县市区城市客运企业行政执法检查

县市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企业

每半年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抽取比例为100%,抽查频次为2次/年。

四大队、五大队


21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执法情况督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每季度督查检查不低于一次,重点项目覆盖率100%

六大队


22

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质量抽检

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每半年一次抽检

六大队、第三方检测机构


23

执法案卷评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每半年1次例行检查

法制科